某县卫健委基层干部曹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曹某利用担任某县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员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采购合同金额方式,先后12次将公款共计18.5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药品经营公司账户。其将资金用于经营某保健品店铺及参与网络炒币,累计获利3.2万元据为己有。2023年1月,某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卫生院专项资金异常流动,经纪检部门调查锁定曹某违法事实。曹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退赃且态度恶劣,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部分赃款但未全额退还。案件造成某县基层医疗系统专项资金缺口达21万元,直接影响疫苗采购和应急医疗物资储备,引发群众对基层医疗管理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后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曹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并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曹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剩余赃款继续退赔。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三条 情节严重情形;第六十四条 违法所得追缴规定
案件意义
暴露基层医疗单位资金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廉洁底线,杜绝职务行为异化为谋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