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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行政审批局办事员梁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梁某在某市行政审批局担任科级办事员期间,利用负责项目审批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于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间,通过伪造财务凭证方式,将单位暂存其个人账户的5万元专项审批资金转入股市账户进行短线交易。上述资金本应用于保障某市政工程审批进度,因梁某私自挪用导致项目停滞两个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2023年1月审计署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监察机关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梁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涉案资金因股市波动部分亏损,且导致相关审批程序延误,影响政府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审计部门移送监察机关初核,经立案调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开展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梁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资金监管职责,杜绝以营利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