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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科员曾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曾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员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采购合同、虚增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先后12次将单位专项经费共计3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其中280万元被曾某借给其表弟经营的贸易公司用于偿还高利贷,7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开展政府采购专项审计时发现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曾某犯罪事实。曾某在归案后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挪用行为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严重损害财政资金安全与政府采购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10月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曾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政府采购领域需加强资金监管与内部审计机制建设。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