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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处长徐某挪用公款案

案件事实

徐某自2018年起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某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项目支出凭证方式,将单位拨付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50万元转入个人控制的关联企业账户。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其本人经营的房地产投资,且逾期三年未归还。2021年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资金异常流动线索,经线索核查发现徐某多次通过虚增工程量、篡改财务报表等手段长期占用公款,累计涉案金额达15万元。徐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8万元,但剩余7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导致环保项目推进受阻,造成生态修复工程延期交付,致使某自然保护区出现次生环境问题。案发后徐某虽配合调查,但未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经初查立案后开展侦查,完成证据收集后移送法院再审程序,最终通过庭审质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判决结果

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涉案剩余7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财经纪律,对挪用专项资金等职务犯罪保持零容忍态度,再审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有效运行。

分类:挪用公款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