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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费者诉京东自营店售卖假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在京东平台某自称‘京东自营’的店铺购买某国际知名护肤品牌精华液,付款金额为680元。张某通过商品详情页显示的‘京东自营’标识及店铺名称‘XX官方旗舰店’产生信任,下单后收到货品但发现产品外包装无防伪标识,质地与正品明显不符。联系客服后,商家以‘仓库误发’为由拒绝退换。张某通过品牌官网核对防伪码,确认所购商品为假货,遂向京东平台投诉。平台调查发现该店铺实际为第三方商家冒用自营资质开设的虚假旗舰店,且未获得品牌方授权。案件中消费者提交了支付记录、商品照片及品牌方检测报告,平台无法证明商家资质真实性。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商家虚构自营资质,构成欺诈,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京东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平台对商家资质审核义务,警示商家不得冒用官方旗舰店名义欺诈消费者。

分类:假货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