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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沪消案第047号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第三方店铺购买名为‘魅族Note11’的手机,该商品宣传为‘原装正品,官方授权’,售价1299元。张某收货后发现该手机外观与小米Redmi Note11高度相似,但品牌标识存在明显差异,且系统界面无MIUI字样。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手机为仿冒产品,内置芯片序列号与小米官方记录不符。张某多次联系客服要求退货,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同时删除商品信息并修改店铺名称。平台虽介入调查,但未及时下架商品。张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遂向上海徐汇区法院起诉,主张三倍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关键证据包括商品实物照片、平台聊天记录及第三方检测报告。

审理过程

法院调取平台交易数据并委托鉴定机构核实商品真伪,认定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平台因未履行审核义务被追责。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退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张某5016元。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该案明确界定仿冒产品与正品的区别,强化平台对商家资质的审查义务,为同类纠纷提供重要判例参考。

分类:假货欺诈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