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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子,焦某因长期照顾未成年子女及家庭,牺牲了职业发展机会,收入显著低于韩某。离婚时,韩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焦某则提出因生活困难及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韩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焦点在于焦某是否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及具体数额的合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焦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出生证明及日常照料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及家庭贡献;韩某提交了工资单及房产证明,证明自身经济能力及共同财产状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必要性及具体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韩某与焦某离婚;二、婚生子由韩某抚养,焦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韩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焦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未成年子女家庭中的适用标准,体现了法律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人文关怀的价值导向。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