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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胡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胡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2022年3月,胡某在醉酒状态下对谢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致谢某轻微伤。谢某报警并保留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2023年1月,谢某起诉离婚,主张胡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胡某辩称暴力系谢某挑衅所致,且谢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害后果,拒绝赔偿。双方就财产分割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谢某坚持要求胡某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及医疗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胡某实施家暴及过错事实。胡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证明力,结合一审认定的事实,确认胡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准予谢某与胡某离婚;二、维持原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三、维持原判,胡某向谢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电子数据在家暴证据认定中的关键作用,强化了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