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谢某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徐某某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承担较多义务,且目前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谢某某给予经济帮助。谢某某辩称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徐某某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某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要件,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后,一方是否仍有权基于生活困难请求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抚养支出凭证及住房租赁合同等书证,证明其生活困难及抚养负担;谢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清单,证明其已履行完毕财产给付义务。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在财产分割已充分保障弱势方权益的前提下,若请求帮助方具备劳动能力且无显著生活困难,法院不予支持经济帮助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与个人责任平衡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