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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与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分居,期间蒋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于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记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轿车及若干动产。婚后蒋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于某对此不知情。于某起诉离婚,主张因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要求蒋某独自承担上述债务。蒋某辩称债务属实且用于家庭,同意离婚但拒绝多分财产及承担全部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及借条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家暴事实、财产状况及债务真实性。蒋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用途提出口头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于某与蒋某离婚;二、涉案车辆归于某所有,于某补偿蒋某折价款;其余动产依法分割;三、蒋某名下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均分担,但鉴于蒋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于某分得财产比例适当增加。综上,判决支持于某关于财产分割倾斜及确认家暴事实的诉请,驳回其要求蒋某独自承担全部债务的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原则。同时,厘清了“名义个人债务”与“家庭日常开支”的界限,确立了家暴过错在债务分担及财产分割中的量化影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