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婚后感情渐淡,沈某某因长期照顾患病老人及抚育子女,牺牲职业发展,无固定收入来源。董某某从事商业活动,收入较高。双方因离婚及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沈某某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董某某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沈某某提交家庭录音及聊天记录,证明其承担主要家务及董某某的高收入状况。董某某认可婚姻关系破裂,但对经济帮助金额有异议,认为沈某某具备劳动能力。双方未能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达成一致,沈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书面审理及调解。沈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家庭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其家务贡献及被告收入情况。董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就帮助金额协商未果。鉴于双方争议焦点明确且证据充分,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引导双方就离婚及经济帮助问题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沈某某与董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董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沈某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以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即一方生活困难且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即便双方均有劳动能力,若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付出较多义务,导致离婚后生活面临困难,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判决或调解给予适当帮助,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及对弱势方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