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后共同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离婚诉讼中,陈某某主张该房系其父母全额出资,属个人财产;谭某某则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及房产分割比例。一审、二审均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陈某某不服,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对父母出资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改判房产归其所有或大幅倾斜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陈某某提交证人证言,拟证明父母出资时明确约定为对其个人的赠与。谭某某质证认为证人证言缺乏书面协议佐证,且与银行转账备注不符。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结合资金流向证据,对出资性质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中关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部分;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房产均等分割的部分;三、改判该房产归陈某某所有,陈某某向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总额的60%。驳回陈某某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父母出资购房且无明确书面约定时,法院需结合资金流向、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出资性质。再审中引入新证据改变分割比例,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警示当事人在大额财产处分时应保留明确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