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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吴某涉外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蒋某(中国籍)与被告吴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感情逐渐破裂。2023年,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境外的房产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吴某主张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蒋某在婚姻期间未尽家庭义务,拒绝提供经济帮助。蒋某则提交境外房产登记信息及婚后共同还贷凭证,证明该房产虽登记在吴某名下,但婚后使用夫妻共同收入偿还贷款,且蒋某因照顾家庭导致职业发展受限,生活困难,依据涉外婚姻相关法律及民法典规定,请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并主张离婚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境外房产性质及还贷资金来源展开激烈辩论。蒋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房产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还贷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婚后共同还贷事实;吴某则提交了婚前财产协议及收入证明,主张房产为个人财产且无共同还贷。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重点审查涉外证据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并邀请涉外家事调解员介入,协助双方就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达成共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二、位于境外的房产归被告吴某所有,吴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项包含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三、被告吴某另行向原告蒋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10万元,以弥补蒋某因抚育子女及协助吴某工作所付出的额外义务及离婚后生活困难;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境外房产,若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有权主张补偿。同时,法院依据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对因抚育子女、协助对方工作而承担较多义务且生活困难的一方给予实质帮助,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实质公平原则,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