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黄某因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双方曾就离婚及经济帮助事宜达成初步意向,但后续因财产分割细节产生分歧。黄某主张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要求赵某在离婚时给予适当经济帮助。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共同财产中涉及继承所得部分的权属认定存在争议,黄某认为该部分虽由赵某继承,但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纳入分割范围。后因双方沟通恢复,黄某决定不再坚持诉讼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黄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收入流水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其生活困难及双方曾就经济帮助达成合意的事实。被告赵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银行转账记录,以反驳部分财产属于共同所有的观点。法院在审查上述电子数据及书面材料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经济帮助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诉求并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可裁定准许撤诉,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