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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沈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沈某某长期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江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2022年,江某某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江某某不服,提交沈某某承认家暴的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申请再审。沈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母个人财产,且江某某未能证明暴力行为与损害后果的直接因果关系,拒绝赔偿。双方对房产分割及家暴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江某某提交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及书证(病历、出警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鉴于再审程序中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房产归属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江某某与沈某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沈某某所有,沈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某某房屋折价款及离婚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同时,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