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黄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轿车一辆及多处动产。双方感情破裂后,于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于某发现黄某在诉讼期间将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车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案外人李某,并转移部分银行存款至其亲属账户,涉嫌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遂申请追加李某为第三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被转移的财产。黄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市场交易,且车辆已交付使用,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黄某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以及该行为对财产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车辆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及第三人李某的证言等书证,证明黄某存在恶意串通及低价转让事实。黄某提交了车辆交付凭证及李某的付款记录,主张交易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质证,确认了黄某隐匿转移财产的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车辆分割的部分;二、确认黄某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车辆转让行为无效,车辆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鉴于黄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于某分得车辆及被转移存款的60%,黄某分得40%;四、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恶意转移财产且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时,转让行为无效,不产生善意取得效力。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转移财产方少分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对类似涉第三人财产转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