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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谢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吴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登记在谢某名下,但系婚后取得且涉及父母出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谢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其个人赠与,属个人财产。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出资比例存在较大分歧,且吴某处于特殊生理时期,需兼顾其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房产证、拆迁安置协议及哺乳期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主张房屋权益;被告谢某提交了父母出资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围绕房屋性质认定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拆迁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及被告父母出资贡献,原告吴某同意房屋所有权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既保障了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指导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