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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申请执行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彭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彭某名下。离婚诉讼中,李某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房产并索赔。然而,李某在李某怀孕期间,双方矛盾激化,李某提出离婚。进入执行阶段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房产分割。李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声称彭某承认出轨。但经查,该录音系李某在彭某不知情下偷录,且内容模糊,无法直接证明法定过错情形。考虑到李某处于哺乳期,法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有限制,但本案为女方申请执行,焦点在于过错证据效力及财产分割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审查。李某提交了偷录的录音作为彭某存在过错的关键证据,主张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要求损害赔偿及多分财产。彭某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异议,指出该视听资料获取方式侵犯隐私,且内容不足以认定法定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李某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执行阶段,对于以视听资料主张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需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在证据不足时,不支持基于过错的多分财产请求,维护了裁判的稳定性与公正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