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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渐生,蒋某长期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麻某身心受损。2023年,麻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蒋某名下。麻某主张因蒋某存在家暴过错,应多分财产。蒋某辩称房产为其个人努力所得,且否认家暴事实,拒绝多分财产。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分割比例争执不下,麻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及伤情照片作为家暴证据,并申请分割该房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并先行组织诉前调解。调解中,双方就离婚意向达成一致,但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及现场视频)以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蒋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认定家暴事实存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蒋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需向被告蒋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驳回被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倾斜保护。同时,书面审理与诉前调解的结合,体现了司法效率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为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