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女儿尚处于哺乳期,谢某因全职照顾幼儿无固定收入,主张离婚时韩某应给予经济帮助。谢某称其婚后放弃工作,生活困难,而韩某收入稳定。韩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因谢某性格不合,且家庭共同财产已足够维持谢某及子女基本生活,拒绝额外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谢某申请对家庭资产进行鉴定以证明其困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及子女出生证明,并申请了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佐证其经济状况及家庭财产总额。韩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需承担额外的经济帮助义务。双方曾经历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遂进入正式审判程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边界。在哺乳期及财产分割已充分保障女方权益的前提下,若一方并未陷入生活困难,法院不支持额外的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弱势群体与维护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强调经济帮助应以“生活困难”为实质要件,而非单纯基于性别或育儿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