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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渐生裂痕,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经济帮助。徐某主张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且其作为军人享有特殊保护,不同意离婚或要求少分财产。刘某则提交银行流水及房产证明,主张徐某存在过错,且自己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负担较多义务,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适用离婚经济帮助。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刘某提交书证包括结婚证、房产证、银行交易明细及家务劳动记录;被告徐某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及反驳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财产范围及经济帮助适用条件,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刘某所有,刘某需向被告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鉴于原告刘某在婚姻中负担较多义务且被告徐某为军人,被告徐某需向原告刘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驳回被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充分考量非军人一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及经济帮助请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家庭贡献较大一方的倾斜保护,平衡了军人特殊身份与普通家庭成员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