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陈某所有,但剩余按揭贷款由邓某承担。离婚后,陈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多次向邓某催收,严重影响邓某征信。邓某认为该房产虽登记在陈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财产,且陈某违约行为损害了邓某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要求陈某履行还款义务或补偿邓某因代偿产生的损失。双方对债务承担及房产实际权益归属存在较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间接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还款流水及征信报告作为主要物证,证明陈某违约事实及邓某受损情况。陈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房产归其所有故债务应由其承担,但未提供履行凭证。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执行依据,确认原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陈某未履行约定义务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邓某支付代偿款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若陈某按期履行,邓某配合办理房产抵押解除手续;若陈某逾期不履行,邓某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主张相应利息。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强制执行力,特别是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同及债务承担约定时,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救济路径。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以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家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