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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林某婚后育有一子,林某长期全职照顾家庭及未成年子女,朱某从事高薪工作。双方协议离婚时,朱某主张林某已分得大部分房产,拒绝支付经济帮助。林某认为其因抚育子女牺牲职业发展,离婚后无固定收入且住房困难,依据民法典请求经济帮助。双方对“经济困难”标准及帮助金额争议较大。一审、二审均驳回林某诉请。林某不服,以有新证据证明其生活陷入困境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朱某支付一次性经济帮助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庭,仅通过审查卷宗材料作出裁判。再审申请人林某提交主要证据为:离婚后无业证明、低保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试图证明其生活困难。被申请人朱某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达到“生活困难”法定标准,且前案已对财产进行充分分割。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提交的物证及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再审立案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边界,强调“生活困难”需达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程度。在财产分割已兼顾家务劳动补偿的情况下,单纯因失业或收入降低不构成法定困难。再审程序严格审查证据,防止经济帮助条款被滥用,维护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