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人婚姻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张某独自承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家庭日常起居等全部家务劳动。2023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李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张某未对家庭财产积累做出直接经济贡献,拒绝支付补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全职家务劳动的价值认定及补偿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补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子女出生证明及日常开销票据等书证,证明其长期独自承担家务事实;被告提交服役证明及收入明细,主张其收入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在法庭主持下,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涉军婚姻中家务劳动价值认定的司法难点。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如何量化非经济贡献者的家务付出,仍需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平衡机制,体现对家庭隐性劳动的法律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