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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因照顾家庭及子女,长期未从事全职工作,经济来源主要依赖周某。双方感情破裂后,陆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周某在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周某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陆某称其名下有少量存款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且需独自抚养子女。周某辩称其虽收入较高,但陆某具备劳动能力,且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已充分保障陆某权益,拒绝额外支付经济帮助。本案涉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及离婚经济帮助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陆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的法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陆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子女出生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无固定收入及抚养压力;周某提交了工资单及财产分割方案,证明其具备帮助能力及陆某非绝对困难。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况及帮助请求的必要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强调该制度旨在救济绝对贫困而非相对差距。法院结合当事人劳动能力、财产分割情况及子女抚养负担,严格适用帮助条件,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公平原则的平衡,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请求的审查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