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李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李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徐某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分割该房产,认为虽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但属婚后共同居住使用,且李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某辩称房产系其父母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并主张徐某某应承担部分家庭债务。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徐某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家庭暴力告诫书,证明李某某家暴事实,要求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家暴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房屋评估鉴定意见、家暴证据链及债务凭证。李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评估,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准予离婚;涉案拆迁安置房归李某某所有,李某某需向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的一半,并因实施家庭暴力,酌情增加支付比例,最终支付60%的折价款;认定部分债务为李某某个人债务,由李某某独自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直接影响财产分配比例,无过错方可主张多分。同时,厘清了父母出资拆迁房的权属认定及家暴受害方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