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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矛盾频发,陈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3年,曹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位于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系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陈某某名下。曹某某主张因陈某某存在家暴过错,应多分财产。陈某某辩称房产为其个人婚前首付转化,且拒绝承认家暴事实,要求平均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债务承担存在重大分歧,曹某某提交了多次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作为家暴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家暴认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审理中,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实施暴力的事实;被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试图证明购房资金来源。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房产出资性质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归原告曹某某所有,曹某某需向被告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三、驳回被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家庭暴力作为法定过错情形,法院可依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房产等共同财产进行倾斜分配。同时,确立了视听资料在认定家暴事实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强化了司法对家暴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公平与正义并重的裁判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