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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文化差异,双方感情破裂。离婚诉讼中,冯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负担较多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主张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吴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补偿金额及帮助方式存在异议。双方曾就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达成初步意向,但财产分割中的经济帮助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案件进入执行前的调解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冯某某提交了一段记录双方关于家庭贡献及生活困难状况沟通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其主张的关键证据。吴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部分支出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及子女抚养安排协议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吴某某同意向冯某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15万元及经济帮助款人民币5万元,共计20万元,分三期支付;双方确认子女由冯某某直接抚养,吴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对于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法院应依法支持其离婚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请求。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子女抚养安排的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司法理念。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