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谢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谢某某婚后共同居住于谢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胡某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谢某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索赔谢某某婚内出轨过错。谢某某辩称房屋系父母明确赠与个人,且胡某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谢某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双方育有一子,抚养权无争议。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分割房产并支持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鉴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法律适用及证据效力认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胡某某提交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谢某某与他人同居;谢某某则提交了父母出资时的转账凭证及赠与协议,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赠与性质的认定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胡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认定标准,强调在缺乏明确书面约定时,需结合出资背景综合判断。同时,重申了过错损害赔偿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警示当事人不得仅凭推测或单一间接证据主张权利,维护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