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邓某某与赵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赵某某名下。后双方感情破裂,邓某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由赵某某父母出资,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辩称该出资明确为对其个人的赠与,且邓某某在孕期哺乳期期间未尽家庭义务,不应多分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涉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的平衡。双方对房产性质及出资比例认定存在重大分歧,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审证据及新提交的证人证言。邓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赵某某父母在出资时曾口头表示赠与双方;赵某某则提交了父母出具的书面声明及录音证据,主张出资系对其个人的单方赠与。法院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结合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对双方主张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邓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婚生女由邓某某抚养,赵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无明确约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及子女抚养利益的特殊保护,为类似涉孕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