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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婚后共同购置一辆轿车及若干贵重动产。离婚诉讼中,蒋某主张该车辆系其个人出资购买,应归其所有,并要求分割其他动产。郭某辩称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且购车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主张平均分割。双方对车辆实际出资来源及动产价值存在重大分歧。蒋某提交了一段录音,显示郭某曾承认车辆首付由其父母资助,但郭某否认录音真实性,称系剪辑伪造。双方未能就车辆及动产的具体价值评估达成一致,导致财产分割陷入僵局,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点。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蒋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调取了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记录,以核实出资情况。双方围绕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及车辆权属认定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书证与视听资料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蒋某与郭某离婚;三、涉案车辆归蒋某所有,蒋某需向郭某支付车辆折价款人民币八万元;四、其他动产由双方平均分割。以上判项支持了蒋某关于车辆归属的主要诉请,并对财产分割方案作出了公正裁决。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审查标准及证明力认定规则。法院通过结合书证与电子数据,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新型证据形式的审慎适用,为类似动产权属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