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越野车及若干动产的分割。孙某主张该车辆系婚后购买,应属共同财产予以平分;赵某则辩称车辆虽婚后购入,但首付及主要还贷资金来源于其婚前个人存款及父母资助,且车辆主要用于其部队通勤,具有人身专属性质。孙某提交银行流水及购车发票,赵某提供婚前存款证明及部队用车记录。一审法院判决车辆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孙某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为由申请再审,主张赵某隐瞒了车辆实际价值及剩余贷款情况,请求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车辆权属及价值认定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孙某提交了新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与赵某关于车辆维修及保险费用的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车辆日常维护主要由孙某承担,且赵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被告赵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补充提交了车辆评估报告及部队出具的非经营性用车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强调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需严格审查财产来源与贡献。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具备完整链条方可采信,体现了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