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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蒋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蒋某婚后育有一未成年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蒋某继承其父母遗产,但双方约定该遗产由蒋某个人管理。后因感情破裂,郭某提起离婚诉讼。郭某主张其长期承担主要家务及照顾子女义务,且离婚后无住房,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请求蒋某给予适当帮助。蒋某辩称继承财产属个人所有,拒绝提供经济帮助。双方对财产分割及经济帮助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及具体数额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进入诉讼程序。郭某提交鉴定意见证明家庭劳务价值及自身经济困难状况,蒋某提交继承公证书证明财产性质。法院围绕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要件及双方实际经济状况进行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郭某在婚姻中的贡献及离婚后的生活困境。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郭某与蒋某离婚;二、未成年子女由郭某抚养,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蒋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郭某支付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以弥补郭某因照顾家庭及离婚后生活困难所受的损失;四、其他财产分割事项按双方另行约定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在涉继承财产案件中的适用,强调了对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及生活困难方的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案件中经济帮助数额的裁量提供了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