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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曹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曹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曹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曹某某名下,冯某某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审法院认定该出资视为对曹某某个人的赠与,判决房产归曹某某所有,冯某某无权分割。冯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遂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冯某某提交房产证、银行转账记录及父母出资声明作为新证据,主张父母出资时未明确约定只归一方,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婚前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性质认定,以及再审程序中对新证据的采信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冯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父母出资时的书面声明,核实资金流向及意思表示。鉴于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且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依据现有卷宗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冯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若无明确约定,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同时,强调了再审程序对“新证据”认定的严格标准,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稳定性。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