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系合法夫妻,马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聚少离多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胡某某主张马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在其患病期间缺乏照顾,导致其生活陷入困难。胡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马某某依据《民法典》给予经济帮助。马某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胡某某有固定收入,不符合经济帮助的法定条件,且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反对支付额外补偿。双方对财产分割无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是否应支付经济帮助金及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及收入证明等物证,证明其健康状况及经济困境。被告马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反驳原告的经济困难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即便军人一方同意离婚,若非军人一方生活困难,仍应依法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了弱势方的生存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