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婚后共同居住于焦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姻存续期间,焦某怀孕,谢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焦某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焦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个人的赠与,且谢某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分割请求,现申请执行阶段提出分割,缺乏依据。双方因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谢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孕期妇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了拆迁协议及父母出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焦某则申请证人(其父母)出庭作证,证明出资意图为对女儿个人的赠与。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及婚姻特殊时期的财产保护原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对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若认定为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另一方在执行阶段主张分割难以获得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妇女特殊时期权益的保护及对家庭财产性质的严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