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蒋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蒋某所有,但需补偿麻某部分款项。离婚后,蒋某未按约履行补偿义务,且擅自将房屋出租。麻某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蒋某名下,但购房款包含其婚前个人财产及父母出资,且子女由麻某实际抚养,请求重新分割房产份额以保障子女生活稳定。蒋某辩称房产系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已按离婚协议履行完毕,拒绝再次分割。双方对房产性质及补偿款计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矛盾激化至执行阶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麻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蒋某擅自出租房屋及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沟通记录,主张蒋某恶意转移收益。蒋某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剪辑版本。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房产现值进行评估。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复杂财产关系,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听取双方代理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麻某关于确认房产中其享有部分权益的请求,判令蒋某向麻某支付房产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二、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条款的执行边界,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时,法院需平衡协议效力与实质公平。通过引入视听资料证据审查,强化了执行阶段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履约行为的认定,为类似涉子女抚养的房产执行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