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董某某离婚诉讼中,法院认定董某某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判决董某某向曹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曹某某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帮助金的具体计算依据及支付方式产生分歧,曹某某主张董某某隐匿收入,申请对董某某近期银行流水及资产状况进行司法审计鉴定,以核实其实际履行能力。该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执行标准及债务人履行能力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主要围绕执行标的额的确认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展开,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提交了原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及初步财产线索,并提交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关于董某某资产状况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董某某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被执行人董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曹某某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释法明理,认识到继续执行可能影响双方后续关系及子女抚养,遂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曹某某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裁定准许曹某某撤回起诉(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阶段的柔性司法理念。在离婚经济帮助执行中,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处理程序性事项。原告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关系修复的考量,提示司法实践在执行环节应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家庭矛盾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