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婚后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系马某父母部分出资。婚后马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郭某报警并留存验伤报告。现郭某诉请离婚,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分;同时主张马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害。马某辩称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且债务为郭某个人举债,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价值及债务性质争议较大,郭某申请对房产进行价值鉴定,并提交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郭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房产价值鉴定意见、家暴报警回执及伤情鉴定书,证明马某存在家暴过错及房产现值。马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否认债务共担。法院重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以及债务承担主体进行质证与辩论,双方就部分事实达成初步共识,但核心争议仍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郭某与马某离婚;二、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马某存在家庭暴力过错,判决房产归马某所有,马某向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60%的补偿款;三、驳回郭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体现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时,厘清了父母部分出资购房在离婚时的财产定性及债务承担规则,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