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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系夫妻,周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性格不合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鉴于彭某离婚后生活困难,且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享有较多财产利益,彭某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主张周某应支付经济帮助金。双方就帮助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彭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配偶权益与离婚经济帮助义务的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质证,而是通过审查原审判决书、执行申请书及周某提交的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裁决。彭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其离婚后无固定收入且居住条件恶劣,急需经济支持;周某则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共同债务,无力支付高额帮助金。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法院裁定周某向彭某支付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彭某其余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经济帮助的执行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军属权益的双重保护。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形式与证明力,平衡了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