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谢某婚后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谢某名下。婚姻存续期间,谢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将所得款项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孙某发现后起诉离婚,主张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及转移款项,并要求谢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谢某辩称交易合法且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谢某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以及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孙某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谢某低价出售房产并将款项转移至亲属账户的事实。谢某提交了部分家庭支出凭证,但无法解释大额资金去向。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谢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孙某与谢某离婚;二、谢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补偿及财产分割款;三、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通过第三人交易,若价格明显不合理且资金流向异常,仍可认定为转移财产。调解结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通过高额补偿款惩戒了不诚信行为,维护了婚姻中的财产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