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郭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郭某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2022年,沈某某发现郭某某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持有相关录音及视频资料。沈某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因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分割该房产并请求损害赔偿。郭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不同意离婚,辩称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且证据非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过错方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及拆迁房产权属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手机录制的夫妻对话录音及视频,主张证明被告过错;被告郭某某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偷拍,侵犯隐私,申请排除。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质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双方就房产分割比例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被告郭某某所有,被告郭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三、被告郭某某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及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在保护隐私权与查明案件事实之间,对偷拍视听资料证据效力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