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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博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婚后共同居住于博某父母出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婚后三年,博某多次对蒋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蒋某轻微伤。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房产虽登记在博某名下,但系婚后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博某辩称房屋系父母对己方的单方赠与,且蒋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情节及拆迁房产权属争议,蒋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现场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博某暴力事实及双方对房屋的共同维护投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期间,重点围绕蒋某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博某对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结合一审、二审已查明的事实,对房产性质及过错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最终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蒋某与博某离婚;二、涉案拆迁安置房归博某所有,博某向蒋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三、婚生子由蒋某抚养,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驳回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父母出资购买拆迁安置房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属认定规则,同时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倾向。在财产分割中,法院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共同贡献及过错程度,平衡了各方利益,为类似涉家暴及复杂房产分割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