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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朱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婚后育有一子,现年8岁。婚姻存续期间,朱某全职照顾家庭及子女,于某从事高薪工作。双方感情破裂后,于某起诉离婚。于某主张朱某在婚姻中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且离婚后朱某无固定收入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0条请求经济帮助及家务补偿。朱某认可离婚及子女抚养安排,但认为于某提出的经济帮助金额过高,超出其承受能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全职太太在离婚时能否获得充分的经济帮助以保障其离婚后基本生活权益,特别是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实际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举证质证。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朱某的收入证明,旨在证明朱某的高收入能力及自身对家庭的贡献。朱某提交了其社保缴纳记录及求职受阻的邮件截图,证明其再就业困难及经济状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力求在保护妇女权益与兼顾男方实际负担能力之间寻求平衡。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朱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若干;三、于某于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朱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十万元;四、双方其他财产分割事宜已另行处理完毕,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标准,特别是在一方全职照顾家庭导致再就业困难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确定帮助金额,既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也保障了弱势方的基本生存权,为类似涉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