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谢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由谢某父母出资购买涉案房产并登记在谢某名下,婚后共同居住。吴某主张该房产虽为婚前购买,但婚后有共同还贷及装修投入,且谢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分割房产增值部分及过错赔偿。谢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离婚,并否认过错事实。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审理中,双方围绕房产价值及还贷事实提交证据。原告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市场价值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房产现值及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被告虽申请证人出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或原告主张不实。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庭审质证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被告谢某所有,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及共同还贷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三、被告谢某向原告吴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XX万元;四、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导致感情破裂,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明确了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非军人配偶对房产增值及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请求权,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