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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焦某某离婚经济帮助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焦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焦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且存在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曹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及协助焦某某工作承担了较多义务,且因焦某某的重大过错导致其离婚后生活困难,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及第1091条,请求离婚经济帮助及损害赔偿。焦某某辩称其无固定收入,无力支付,且曹某某有劳动能力,不符合经济帮助条件。双方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曹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焦某某过错及自身付出。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曹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存在偏差,遂决定启动再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已查清,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期间,双方围绕书证(如银行转账记录、离婚协议草案、子女抚养支出凭证)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曹某某是否符合“生活困难”及“承担较多义务”的法定要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二、准予曹某某与焦某某离婚;三、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某某支付离婚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四、驳回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经济帮助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法院在再审中纠正了以往仅以“有劳动能力”为由拒绝经济帮助的机械裁判,强调需综合考量弱势方实际生活状况及婚姻贡献,体现了司法对家庭劳动价值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