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曾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曾某婚后感情破裂,于某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查明,曾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其掌控家庭财务之便,通过虚构大额消费、向亲友转账等方式,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于某申请财产保全并委托专业机构对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鉴定意见证实曾某存在明显的资金异常流出行为,且无法提供合理用途说明。该行为严重侵害了于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导致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激烈争议,于某主张对曾某隐匿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并请求经济帮助。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庭审中,双方围绕财产真实性及转移事实展开辩论。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转账凭证,证明曾某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曾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审查证据链完整性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合理性,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协议要点如下:一、准予于某与曾某离婚;二、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总额,鉴于曾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判定曾某少分财产,于某分得共同财产的70%,曾某分得30%;三、曾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五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制裁规则。法院通过司法鉴定锁定证据,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并引入经济帮助制度,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