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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沈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沈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沈某父母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沈某名下,双方共同居住。2020年起,沈某因琐事对谢某实施经常性辱骂及轻微肢体冲突,谢某多次报警并留存记录。2023年,谢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主张该房产虽由沈某父母出资,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应属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沈某辩称房产系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且谢某存在过错,拒绝分割。双方对房产现值及共同还贷金额存在争议,谢某申请评估,沈某提供证人证言证明其父母出资性质为单方赠与。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银行流水、报警回执及房产评估报告,证明共同还贷事实及家暴情节。沈某提交父母转账凭证及两名亲属的证人证言,主张出资为对沈某个人的赠与。法院重点审查了出资性质认定及家暴对财产分割的影响,组织双方就房产价值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谢某与沈某离婚;二、涉案房产归沈某所有,沈某向谢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35万元;三、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在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无明确约定时的财产性质认定规则,同时体现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裁判导向,对平衡家庭贡献与过错责任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