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张某主张李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且在其孕期及哺乳期未给予必要照顾,请求离婚并依据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但认可张某承担主要家务的事实。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张某要求独自抚养并主张高额补偿,李某则希望共同抚养。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内的离婚限制例外情形认定及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审理过程采用公开开庭方式,重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医院产检记录、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务协助证明及家庭支出明细,以证明被告未尽扶养义务及原告承担主要家务。被告提交了工资流水及日常通讯记录,试图证明其经济贡献及情感维系努力。合议庭对双方提交的书证进行了全面审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成年;3. 鉴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李某同意向张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李某折价款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家务劳动补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之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哺乳期等特殊时期,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达成合意,可突破男方离婚诉权限制。同时,法院通过调解确认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体现了对家庭主妇/主夫隐性劳动价值的法律认可,有助于平衡夫妻财产权益,弘扬平等、尊重家庭贡献的法治精神。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