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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韩某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韩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在境内购置房产。韩某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部分出资,且双方曾约定该债务由韩某个人承担。彭某诉请离婚并分割房产,同时要求韩某清偿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韩某提交了一段视听资料,显示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初期曾口头约定该房产贷款由韩某独自偿还,且该款项来源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彭某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剪辑伪造,且该约定未形成书面协议,违反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需书面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房产归属争议极大,涉及涉外因素及婚前父母出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且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了关键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存在口头债务承担约定。彭某质证否认其真实性。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完整性及与其他书证的印证关系,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缺乏书面形式的夫妻财产或债务约定,即便有视听资料佐证,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亦难被认定为有效约定。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证据形式合法性,维护了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形式的强制性要求。

分类:财产分割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